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1.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2. 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4. 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
5. 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
1. 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2. 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
3. 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
4. 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三、收费与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缴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
单位:万元
船舶总吨 |
赔偿限额 |
200 以下 |
100 |
201-500 |
200 |
501-1000 |
300 |
1001-1600 |
500 |
1601 以上 |
1000 |
四、赔偿的处理
1. 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2.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限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