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留学人员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卡、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存保险人处,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 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除保险人特别同意并在合同中载明外,仅年满 13 周岁至 4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生活,将赴境外教育机构全日制学习、交流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载明于合同中,且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为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分为两档:银鹰计划、金鹏计划,投保人可从中任选一档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境外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完全、直接 因该次意外 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分别为 15000 美元 、 25000 美元。

2. 境外意外永久残疾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完全、直接因该次意外伤害而致《 大地境外留学人员综合医疗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支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中所列 永久残疾项目,保险人将按《比例表》中与该残疾项目对应的支付比例与该被保险人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支付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特别地:

( 1 )如果一手指或足趾(大拇指、大足趾除外)固定畸形、完全不能活动,保险人将依据《比例表》按照该手指或足趾永久完全失能或缺失情形下应支付的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的一半支付保险金。

( 2 )如果保险人对一肢永久完全失能或缺失支付保险金,受益人不应就该肢体各组成部位再次申请保险金。

( 3 )如果被保险人一手的一个或多个手指永久完全失能或缺失,保险人对此支付的保险金之和以该手永久完全失能或缺失情形下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为上限。

( 4 )如果被保险人已有疾病或残疾影响意外事故的发生或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导致的残疾程度,保险人在确定应支付的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数额时将予以考虑。

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额均为 15000 美元。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以其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旦达到该限额,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 )境外医疗保险责任

1. 医疗保险金支付细则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对于门诊处方药品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支付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在除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境外地区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扣除每次开具的用量超过 90 日部分药品费用,以及处方药中品牌药价格超过普通药 费用 部分( 被保险人医师书面要求必须使用品牌药的情形除外,下同)后, 保险人对余额按 80% 支付保险金。

( 2 )被保险人在地属美国和加拿大的境外地区通过 First Health Rx 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扣除每次开具的用量超过 180 日部分药品费用,处方药中品牌药价格超过普通药 费用 部分 ,以及相应免赔额(见下表)后, 保险人对余额按 100 %支付保险金。

剂量(日)

30-60 日

61-90 日

91-120 日

121-150 日

151-180 日

首选药 ( Most Preferred Drugs )

$10

$10

$10

$10

$10

经济药 ( Preferred Drugs )

$20

$25

$30

$35

$40

高价药 ( Non- Preferred Drugs )

$40

$50

$60

$70

$80

(注:首选药、经济药和高价药的分类参见《处方药指南》(《 Formulary Drug Guide 》)(亦可登陆 Http://www.claimssite.com 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 。

( 3 )被保险人在地属美国和加拿大的境外地区不通过 First Health Rx 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扣除每次开具的用量超过 180 日部分药品费用,处方药中品牌药价格超过普通药 费用 部分 ,以及相应免赔额后, 保险人按余额的 80 %支付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门诊处方药费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1000 美元 、 1500 美元为上限。

对于除门诊处方药外的 其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扣除 100 美元免赔额后的余额按 100% 支付保险金。

2.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1 )境外意外或突发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疾病,且对该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的治疗不能推迟至该被保险人返回出发地后,仅须立即实施的、医师认为必要的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于境外住院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出于医疗必要须被运送至另一医疗机构以进一步接受住院治疗的,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无法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事先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保险人将负责使用医疗飞机或其他工具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的、能够提供合适治疗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途中护送该被保险人的医生、护士费用),以挽救该被保险人生命或避免、减轻被保险人永久残疾程度。同时保险人将不对被保险人承担 “额外旅行费用保险责任”, 但使用公共民航班机(担架情形)运送该被保险人的 , 保险人仍对被保险人承担 “超额旅行费用保险责任”。 特别地,如果被保险人拒绝转运,保险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 2 )返回出发地后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以除医疗飞机外的其他方式返回出发地后随后六个月内继续直接为治疗同一意外伤害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返回出发地后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均以 10000 美元为上限。

上述医疗费用,指必要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下列费用:第一,合格医师费、医师开具的药品和敷料费、 X 射线或其他检查费用;第二,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必要治疗、手术费用(床位费以半私病房费用为限);第三,被保险人因医疗状况无法搭乘公众交通工具时,使用救护车前往最近且合适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 3 )境外怀孕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 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第 30 日后 于境外 怀孕,因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不可推迟至返回出发地后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包括产前护理费、常规检查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与境外怀孕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均以 50000 美元为上限。

( 4 )境外意外牙科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致使自身的牙齿脱落或受损,为缓解牙痛而发生的紧急医疗费用(不包括对牙齿、牙龈、上下颌于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的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 与境外意外牙科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250 美元、 500 美元为 上限。

( 5 )门诊物理治疗保险责任

本项责任仅适用前往美国和加拿大学习交流的被保险人。

如果保险期间内身处 美国和加拿大的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疾病,由持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对被保险人实施的门诊物理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 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 支付的与门诊物理治疗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250 美元、 500 美元为上限,但被保险人手术后接受门诊物理治疗的,保险人对 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 支付的与门诊物理治疗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1000 美元、 2000 美元为上限。

( 6 )精神或神经障碍紧急治疗保险责任

本项责任仅适用前往美国和加拿大 学习交流 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内身处美国和加拿大的被保险人罹患精神或神经障碍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接受的住院日数 30 日以内的紧急住院治疗费用的 50% 和紧急门诊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对被保险人在离开其出发地前已有症状、曾接受治疗或寻求过精神科医师建议的精神、神经障碍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 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 支付的与精神或神经障碍紧急门诊治疗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250 美元、 500 美元为上限,与精神或神经障碍紧急住院治疗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1000 美元、 1500 美元为上限。

对于 “境外医疗保险责任”, 以下类型医疗费用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1 )接种疫苗,针灸,常规医疗和任何常规怀孕检查,整容和整形手术(意外伤害所致除外),选择性手术;

( 2 )被保险人的医师认为可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出发地后实施的治疗;

( 3 )试验疗法,效果未经证实的治疗,被医疗专业人士认为属非标准疗法;

( 4 )物理治疗,但前往美国和加拿大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疾病的被保险人接受医师处方要求的门诊物理治疗情形除外;

( 5 )对精神或神经障碍的紧急治疗,但被保险人前往美国和加拿大留学情形除外;

( 6 )本可在公立医疗机构但在私立医疗机构接受的住院治疗;

( 7 )以下类型的牙科治疗:义齿,使用贵金属,非仅以缓解牙痛为目的的牙科治疗,因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已有的牙齿、牙龈和上下颌疾病或症状加重而发生的治疗 ;

( 8 )为确定眼镜的矫正度数或配镜而开的眼科药物、视力屈光度和眼科检查,但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罹患的突发疾病所致情形除外。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 与境外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100000 美元、 250000 美元为 上限。

(三)境外遗体运返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该被保险人遗体被运送回其出发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遗体运返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 支付的与境外遗体运返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15000 美元、 20000 美元为上限。

(四)额外旅行费用保险责任

额外旅行费用,指在以下第一、第二种情形下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完全合理的、经济型飞机票、船票或火车票旅行费用扣除退回该被保险人的退票款后的余额,以及第三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家属发生的额外费用:

( 1 )由于被保险人的亲属在保险期间内生命垂危,被保险人提前返回出发地。

( 2 )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经咨询该被保险人医师,保险人认为该被保险人有必要提前或推迟预定的返回出发地日期(被保险人须在返程前提供由其医师出具的提前或推迟返回出发地必要性的书面证明)。如果医师认为被保险人返程途中需医师或护士陪同且经其批准,超额旅行费用亦包括这些陪同人员的旅行费和服务费。

(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疾病而生命垂危,经征询被保险人医师意见,保险人认为该被保险人家属有必要前来探望。此时,超额旅行费用亦包括该被保险人一位家属的住宿费用(每日住宿费用和累计住宿日数分别以 25 美元、 15 日为上限),但被保险人亲属离开其居住地前被保险人身故情形除外。

保险人将对上述额外旅行费用全部予以报销,但如果在上述第一和二情形下被保险人事先没有订购返程票,保险人仅按额外旅行费用的 50% 支付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 保险人对参加银鹰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和参加金鹏计划的每一被保险人 支付的与额外旅行费用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累计分别以 2500 美元、 5000 美元为上限。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投保了 “危险运动保险责任” 并已交纳相应保险费,额外旅行费用亦包括被保险人在从事危险运动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必要的搜寻和营救费用,但保险人对其支付的与这些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 2000 美元为限。

上述额外旅行费用均不包括该被保险人为重新或继续学业旅行而发生的费用。

(五)危险运动保险责任(可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 常规运动 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保险人根据上述四项保险责任具体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从事 高危运动 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 危险运动保险责任”。 危险运动分为甲类危险运动和乙类危险运动两类,对已投保了“ 危险运动保险责任” 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对其因境外从事甲类危险运动 期间遭受保险事故承担 本条第一至第四款保险责任,对其境外从事乙类危险运动 期间遭受保险事故仅承担 本条第二至第四款保险责任。

(六)学习交流取消或中断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可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或因法定传染病被隔离致使学习交流旅行取消或缩减,对于与未使用期间对应的、不能退还部分的、被保险人离开出发地前已支付或应必须支付的学习交流旅行费用(包括直接旅行费、学费、住宿费,具体金额投保时载明于合同中),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包括退回款项),保险人将按余额支付保险金。

(七)学习交流期间假期返回国籍国家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假期暂时返回出发地探亲且返回前已购买返程机票以继续学业旅行的,保险人仍对被保险人承担本条上述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遭受的、与下列任一情形相关或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  战争,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不管宣战与否),包括 侵略、两国交战、内战、暴乱、叛乱、革命、颠覆合法组成政府、作为起义一部分或全部的国内动乱;

•  政府军、叛军、反动武装行为;

•  战争武器爆炸,使用以任何形式分发或组合的大规模杀伤力核、化学或生物武器的行为;

•  不管宣战与否,事后有充分理由疑为属外国政府对被保险人出发地敌对行为性质的攻击或谋杀行为,恐怖主义活动;

•  电离辐射,燃烧核燃料或其他有辐射、毒、爆炸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爆炸性核集合物或核组成物导致的污染;

•  在任何武装组织服役期间;

•  被保险人离开其出发地前已患有或就此寻求药物或精神治疗的任何精神疾病、精神或神经障碍(包括精神焦虑、沮丧),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被保险人酗酒或滥用药物;

•  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状态,被保险人自杀或企图自杀、自残;

•  本无必要但被保险人主动暴露于危险环境中(不包括抢救他人生命情形);

•  性病和性传播疾病 ( 症状 ) ,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 HIV 相关疾病 , 包括艾滋病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以及任何 HIV 突变或变种导致的疾病;

•  殴打,搏斗(自卫情形除外),从事非法活动;

•  除以付费乘客身份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情形外的任何航空活动;

•  从事以下任何活动:危险运动(投保人选择投保此项保障除外),高危运动,参加职业运动、俱乐部运动、学校或学院间竞赛运动或竞技性体育活动,驾驶任何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或任何主要供休闲用途而非一般交通用途的机动车辆;

•  投保时正常审慎的人会合理预期到的事故;

•  与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疾病或症状相关的疾病或症状,或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时被保险人已知的疾病、症状、身体缺陷;

•  被保险人前往美国和加拿大外其他地区学习交流的,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发生的任何医疗。

第六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于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人仅对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就本合同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同时保险人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采用欺诈手段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因其故意、挑衅或有意遭受伤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和有关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遗体运返保险金受益人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以下简称“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 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变更受益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予以批注。受益人变更若发生 或导致 任何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本合同意外永久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学业取消或缩减损失保险金、额外旅行费用保险金受益人的,相应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本保险条款就受益人约定的各项权利,但应履行本保险条款就受益人约定的各项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或同时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事前授权与直接付费网络医疗机构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立即通知保险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随后尽快通知保险人,但最迟不得迟于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通知或延迟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勘查、调查等费用或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致使保险人保险责任增加的,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责任,保险人可直接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抵。

(二)事前授权

紧急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不能在当地接受有效的治疗,而需要医疗航空运送,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提出申请。获得中心许可后,保险人将安排医疗航空运送至保险人选定的、最近的、能够对被保险人实施必要治疗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在接受下述任一类型治疗前,也应在预定治疗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医疗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被保险人可以从网站 http://www.claimssite.com 下载事前授权表,或通过电子邮件 claims@claimssite.com 或与中心联系索取事前授权表) ,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中心许可后接受治疗,否则,保险人仅按照根据第四条理算出的医疗保险金数额的 60 %支付保险金,紧急情况除外:

•  所有住院治疗 ;

•  任何需要全身麻醉下进行的门诊及住院手术 ;

•  紧急牙科治疗 ;

•  购买或租用性耐用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胰岛素泵 ;

•  家庭护理 ;

•  器官移植 ;

•  所有癌症治疗 ;

•  肾衰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治疗 ;

•  其他预期保险年度内治疗费用累计将超过 500 美元的任何治疗。

(三)直接付费网络医疗机构

保险人建立了覆盖全球的医疗网络(详情可登陆 http://www.claimssite.com ),被保险人应优先在医疗网络接受治疗;在网络外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自付超出惯例部分的医疗费用。特别地,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被保险人须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否则,被保险人应额外自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即“非网络自付比例”),保险人仅按照“根据第四条理算出的医疗保险金数额×( 1 -非网络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网络医疗机构和非网络自负比例为:

①首选网络医疗机构

首选网络医疗机构,包括第一医疗网( First Heath Providers )以及保险人指定其他美国 / 加拿大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首选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非网络自付比例为 0% 。

②非网络医疗机构

如果被保险人本可在位于方圆 50 公里内的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自行在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非网络自付比例为 20% ,且个人自负无总额限制。

③无网络医疗机构

如果被保险人方圆 50 公里内无网络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非网络自付比例为 0% 。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

(一)无需申请保险金的两种情形

对于下列两种情形,保险金受益人不应向保险人重复申请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没有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治疗完成后被保险人应填写保险金申请表,经该被保险人及其医师签字后留置相应医疗机构。

( 2 )保险人安排被保险人遗体运返并承担相应费用情形。

(二)保险金的申请

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保险人将在 15 日内向申请人(即受益人或其受托人)提供理赔表,申请人应自行附贴作为索赔依据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未在 15 日内收到理赔表,申请人可自行准备下述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事故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向保险人提交这些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不能确定事故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或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保险人有权完全不承担或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如果原件不在保险人处,应提供原件) ;

( 2 )理赔申请表;

( 3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非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托人,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同),如果被保险人继承人或其受托人申领保险金,还需提供证实该被保险人继承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户籍证明;

( 5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尸体检验报告;

( 6 )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遗体运回费用原始发票;

( 7 )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 、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意外永久残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如果原件不在保险人处,应提供原件) ;

( 2 )理赔申请表;

( 3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4 )申请 人身份证明文件 ;

( 5 )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据本合同出具的残疾鉴定书,医疗报告;

( 6 )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 、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 申请人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保险合同(如果原件不在保险人处,应提供原件) ;

•  被保险人医师签字的理赔申请表;

•  申请 人身份证明文件 ;

•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首页;

•  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 如果申请额外旅行费用保险金、学业取消或中断费用补偿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 下列 证明文件和资料:

•  保险合同(如果原件不在保险人处,应提供原件) ;

•  理赔申请表;

•  申请 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引发额外旅行费用或引起学业取消或中断事故证明;

•  证明额外旅行费用发生额或学业取消或中断损失金额的文件和相关原始票据;

•  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保险人有权对遭受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检查,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尸体检验(法律禁止情形除外)。

(三)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支付通知书和本条所列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支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向申请人发出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书; 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支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而支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将根据已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支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被 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对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相应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投保人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核其他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但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变更条件或变更时效的从约定。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

1.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意外和疾病的发生。遭受意外伤害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就医,并接受相应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不就医或不遵从医师建议接受相应治疗而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保险责任。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的被保险人,可拨打 1-866-914-53333 (美国和加拿大), +1-905-669-4920 (全球),或通过电子邮件 gbgcare@managingwithcare.com ,获得帮助和建议。保险人和其授权机构均不对被保险人能否取得治疗和治疗的水平和结果负责。

3. 对保险人已经或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如果第三方应对被保险人做出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将完全、充分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各项权利,被保险人应予以帮助和合作。否则,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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