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第一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投保本保险。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电梯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经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

(二)尚未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财产损失、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人身伤亡、人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在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外单位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第四条 保险电梯因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保险人承担自身财产损失以外的第三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确认后,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各款造成的电梯财产、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烟熏、污染;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违章驾驶、超载。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也不负责赔偿:

(一)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

(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定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是出险的重置价值。

(二)在保险期限内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和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的年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费率规章,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每次事故赔偿人数以电梯核定乘员数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电梯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向保险人缴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按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和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化建议,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事故经过情况报告、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乘员伤亡名单、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救护费用发票或收据以及必要的帐簿、单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超过一项以上,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七条 电梯及其附属设备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六条所定比例扣除。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电梯运载的保险货物,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乘员携带的保险财产物品,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物品损失当时市场价,并根据新旧程度计算赔偿。各种赔偿合计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因保险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用在本保险单列明的限额内赔偿。乘员死亡、伤残,按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标准赔偿。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损失或乘员伤亡,每次赔偿后,应出具批单扣减有效保额,达到保险金额或年累计赔偿限额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一经审查核实,并经双方确定,保险人应当在十天有效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如有涂改、伪造或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电梯意外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和约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先予赔付,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电梯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进行索赔、不提交本条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即作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保险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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