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一)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三)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80% 。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 ,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费率:
主险费率的 10%
六、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约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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